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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入三伏天,天气高温高湿,这对室外作业的劳动者来说着实是一场“烤”验。在工地中暑的赵大哥,因热射病住院救治,在事后维权的过程中,却频频被“泼冷水”,下面南南带大家看看这件“冰火”两重天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。
案情简介
宏盛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方,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宏图公司,并约定不能转包,但宏图公司仍违规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包工头姜某。赵大哥经人介绍到姜某的工地从事钢筋工作。7月的一天,赵大哥在干活时突然昏迷,被工友送至医院抢救,经诊断,赵大哥因高温环境造成热射病,即重症中暑,共住院140天,花费医疗费39.5万元。
关于赔偿问题,宏图公司、包工头姜某认为,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,高温作业的定义为35℃,而当日的最高温度为31℃,赵大哥产生热射病是自身身体条件所致,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赵大哥无奈诉至人民法院。
法院判决
虽然当日最高温度为31℃,但相对湿度达到87%。依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“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,或有强烈的热辐射,或伴有高气湿(相对湿度≥80%RH)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、湿球黑球温度(WBGT指数)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”,赵大哥的受害符合高温作业。姜某作为没有资质的个人承包工程,且作为现场管理未尽管理义务,应承担主要过错,应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宏图公司违规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,该违法转包行为增加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,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,应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宏盛公司与宏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,宏盛公司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赵大哥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,未尽到对自己身体状况的注意义务,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20%的责任。
法官提醒
在高温天气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,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、轮换作业、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。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